民法典视野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

2019年9月11日,《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以下简称“《九民纪要》”)通过,针对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给出了较为明确统一的裁判思路,并且首次对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问题进行了单独阐述。

2020年12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“《担保制度解释》”)通过,在《九民纪要》的基础上就公司对外担保司法裁判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,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正式公布。

《担保制度解释》已随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“《民法典》”)一同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在新旧规定衔接适用之际,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成为新的热点。对于债权人、公司以及公司股东而言,正确理解《担保制度解释》的新规定以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,十分必要。

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非上市公司来说,对外担保都是一种常见的活动,而违规对外担保也可能触发不同的法律责任。从《九民纪要》和《担保制度解释》的立法逻辑来看,在主合同有效的情况下,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在于是否违反《公司法》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。

因此,本文在此所讨论的“违规对外担保的民事法律责任”,仅指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,因违反《公司法》第16条从而造成越权代表致使担保合同效力受到影响时,公司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。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暂不涉及。